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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生”还是“升”,女性如何选择?

黄桂霞 群言杂志 2022-07-27

我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政策的落地,释放了部分家庭的生育意愿,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职业女性如何平衡职场与生育的热议。今天是妇女节,请和我们共同关注女性在当前生育环境下,如何面对因生育而出现的就业挑战?如何保障女性的生育与就业权益?



继2013年“单独二胎”政策、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随后,各地纷纷出台新规,推进三孩政策的落实。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拟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增加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等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补偿规定等。子女等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补偿规定等,以更好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益和生育权益。 


职业女性面临生育和劳动就业的矛盾冲突


女性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全面参与物质生产,但因为人口再生产占用的时间和精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她们在职场上难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而双重角色也使得女性面临严重的工作和家庭冲突。尤其处于当前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尚未全面落地、个体经济压力较大的环境,又叠加子女养育精细化、教育内卷化趋势,生育、养育、教育压力激增,使女性个人生活和职业发展的空间受到过多挤压,很多职业女性挣扎于“生”与“升”的困境中,诸多年轻女性对生育甚至结婚产生种种顾忌。于是,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女性为照顾子女退出劳动力市场,做起全职家庭妇女,职业能力退化严重,婚姻发生变故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女性自我发展需求提高,很多职业女性推迟结婚、生育年龄,甚至不婚不育。近年来,生育政策几经调整,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生育率并未出现明显提升。三孩政策出台后,人们的反应总体偏冷。



对于女性个体来说,生育子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劳动权益,加剧工作与家庭矛盾冲突,从这个意义出发,三孩政策可能会加剧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劣势。首先,生育影响女性劳动就业。生育不仅影响女性当前投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还有可能损害她们未来的就业能力。一方面,女性生育尤其抚育占用大量的时间、精力,在家庭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男性会优先发展事业,家庭的性别分工进一步固化,女性劳动力市场竞争力降低,不利于其职业发展。另一方面,生育带来的职业发展中断,使得女性原来获得的工作经验、工作技能等优势有可能发生贬值,导致女性在重新回到工作岗位时面临困难。研究发现,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之后,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晋升等方面对女性要求更加苛刻,女性因生育中断职业的比例增加。其次,生育影响女性劳动收入。一方面生育、教育子女占用了女性大量精力,相应地用来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时间不足,导致女性人力资本存量、职业积累少于男性,更多就职于对职业能力要求不高的低收入行业;另一方面女性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就业时倾向于选择离家近、工作方式和时间相对灵活的职业,就低就业现象显著。相关研究发现,女性在生育第二个子女之后,其年工资收入和小时工资会分别下降25.8%和26.9%;而在生育第三个或更多子女之后,年工资收入和小时工资的下降幅度则高达87.5%和86.0%。再次,生育间接影响女性平等社会保障权益。我国职工社会保障的待遇与劳动力市场密切相关,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保险,女性参保比例低,待遇水平较低的城乡居民保障,女性参保比例高。总体上看女性社会保障待遇低于男性,比如女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短,导致退休金或养老金水平明显低于男性,而女性因生育等中断职业,则直接影响她们的社会保障享受资格等。


三孩政策增加了女性生育多孩的可能性,用人单位支付额外成本的风险也随之加大,产假延长等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可能会因此重新调整其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招聘上严格控制女性员工数量,人才培养上减少对女性员工的投入,减少女性员工的培训进修机会,等等。

 

生育配套支持措施对女性权益的保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产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奖励30天,多胞胎或剖宫产的产假可以相应延长。三孩政策出台后,各地纷纷出台生育鼓励政策,主要集中在时间保障和经济支持两方面,包括延长产假、生育假、育儿假,发放生育津贴或补贴金等,其中奖励产假的延长备受关注。多地将生育假从30天延长到60天,部分省份延长至90天,如青海奖励女方生育假90天,浙江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和三孩延长产假90天,江西甚至将产假延长到188天。北京将生育假从30天延长到60天,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产假延长作为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政策,对于保障女性生殖健康、哺育婴儿、减少家庭生育压力、增强生育服务等有积极作用,同时保障了女性的劳动参与率,缓解了日趋下降的生育率和女性劳动参与率,让女性不必在“生”与“升”之间陷入“二选一”的困境。但实践中发现,产假以及生育延长假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弱化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给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鼓励男性参与家庭育儿,政府制定系列政策推动男性参与,各地相继出台男性护理假的相关规定,时间从7天到30天不等,大部分地区是15天。三孩政策出台后,多地开始试行育儿假,大体情况是子女三周岁或者六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有10天或者15天的育儿假。



在时间保障的基础上,对女性产假期间还应给予较好的就业和经济保障,包括逐步建立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等。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其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限招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或聘用条件等。


对于女性在家庭劳动中的权益保障,《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得到法律和舆论的支持,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实行相应的经济补偿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合力保障女性生育和劳动就业权益


女性既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与男性并驾齐驱参与社会生产,又作为生育主体进行人口再生产,为社会发展、民族繁衍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因此,在实践中,既要重视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为她们提供平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就业权、同工同酬以及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等;又要把握人口再生产规律,适应我国人口政策,帮助女性协调生育和劳动就业冲突,提高人口质量的同时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


生育不是女性个人的事情,也不仅是家庭的事情,而是事关社会发展和民族繁衍的大事,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共担责任,合力为生育和女性参与公共劳动提供社会环境和家庭支持。


首先,国家承担主体责任。国家在出台有关政策举措时,既要保障女性的生育和劳动权益,也要平衡企业权益。一是全面推行育儿假,延长护理假,缩小男女因生育休假时间长短带来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差距,这对于男性享受父亲权利、幼儿健康成长以及家庭和谐都有益处。二是对执行法定产假尤其雇佣较高比例女性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降低企业雇佣女职工的成本,分担企业承担的生育社会责任。三是制定更加友好的家庭政策,帮助女性以及已婚男性更好地平衡工作家庭,用制度政策支持和引导男性共同分担家务,比如延长育儿假并规定父亲休假时间,提供质高价廉的公共托幼服务等。四是给予生育女性更好的保障,比如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和因生育失去工作的女性纳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其次,用人单位分担社会责任。一是要减少直至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二是为有家庭照顾责任的男女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提供支持。比如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施弹性工作制度,针对不同岗位采取在线办公、弹性工作时间、弹性办公方式等,既保证了单位的正常运行,也为女性哺育及男女职工照顾家庭提供更多便利。三是贯彻落实男性护理假、育儿假,缩小因生育导致的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差异,从而降低职场性别歧视。四是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比如增加她们的培训进修机会,提升个人工作能力,职业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保障女职工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最后,家庭成员共担生育责任。男女共同兼顾工作和家庭,不仅可以减少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劣势,降低企业对女性的劳动歧视,也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障了男性的父亲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男女共同参与家庭建设与社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扭转“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观念,转变“女性干家务理所应当”“男性不需要参与家务”等性别偏见,更好地体现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一样具有社会价值的观念。当前家务劳动离婚补偿已得到社会认同,而家务劳动的价值计算标准,尤其生育的社会价值,需要从物质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角度来衡量。人口再生产与物质生产在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同样有价值,只是工作场所不同、服务对象有所区别,不存在价值的差异。



本文将于《群言》2022年第3期刊发,敬请关注!

原文标题:三孩政策下职业女性如何平衡生育与就业

作者单位: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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